一、在出厂检验
1、检验新项目
在开展在出厂检验时,每台一体化火焰检测器均需依照6.3.1〜6.3.5要求的测试办法开展在出厂检验,应全方位达到5.1〜5.10和5.17的要求,审签检验合格证后,方能准许在出厂。
2、合格判定
检验中发生任一检验新项目无效.均判定该台一体化火焰检测器为不合格品,应退还生产制造生产车间维修,直到该台一体化火检复查合格。
二、型式检验
1、型式检验标准
当产生下列状况,需开展型式检验;
a)新品研发定形时:
b)设计产品,原材料,构造,加工工艺上面有比较大更改时;
c)一切正常生产制造满三年时;
d)停工一年恢复生产时;
e)我国品质管理机构明确提出型式检验规定时。
2、取样标准
型式检验的试品在岀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3台。
3、型式检验合格判定
在型式检验中,有二台之上(包含2台)一体化火检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商品不合格。有一台一体化火焰检测器不合格时,则应翻倍且不少于六台提取该批一体化火焰检测器对不合格项开展复查。仍有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商品为不合格:若翻倍取样商品所有合格,则该批商品成判定为合格。